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条已废止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一)各级人民政府拨款;(二)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四)其他捐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