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