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