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权。获得“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员,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