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事迹及其人员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