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