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八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