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制定实施方案。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