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