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和任务;(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三)土地利用分区;(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五)城市、村镇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六)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保护耕地、草原和林地的目标与任务;(七)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八)实施规划的措施;(九)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