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旗县、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土地利用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牧场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畜牧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水域、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土地整理区和退耕区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