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草原和林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