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