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