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