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