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推广体系第七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