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安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