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农机、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