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农机、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