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技术员中招聘,但必须经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择优聘用。聘用后,享受同级国家技术人员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