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其兴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镇、本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