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含事业费和重点项目推广经费),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国家规定的各项用于农业技术进步的资金应保证落实,并及时到位。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和专项资金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