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前款所述活动的,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人在本省非开放的野生动物保护区进行活动,须由接待单位按有关规定报经省外事、公安等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