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前款所述活动的,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在本省非开放的野生动物保护区进行活动,须由接待单位按有关规定报经省外事、公安等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