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进入市场交易的,由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