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