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前款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