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管或兼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业局和林、农、牧、渔场以及有保护任务的工矿、水库、军事区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