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