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管理野生动物的猎捕、狩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活动;

(四)依法监督检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等经营利用活动;

(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猎枪、弹具的经销、使用及管理活动;

(六)依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的影响;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