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持证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