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