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病防治目标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地方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扶贫机构、盐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组织群众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