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