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