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物品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