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保健和防疫机构,对地方病重病区实行巡回义诊。有条件的地方病重病区医疗机构,可以设立专科门诊,加强对地方病现症病人的治疗。

管理与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