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保健和防疫机构,对地方病重病区实行巡回义诊。有条件的地方病重病区医疗机构,可以设立专科门诊,加强对地方病现症病人的治疗。管理与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