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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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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治
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不宜人群生存的地方病重病区,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移民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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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