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地方病重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地方病防治工作。

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病防治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