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鼠疫、布鲁氏菌病暴发、流行时,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控制疫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