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第十五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不得擅自变更台名、台标。确需变更台名、台标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