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不得擅自变更台名、台标。确需变更台名、台标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