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第十六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终止,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其许可证由原审批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中断播出,确因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播出的,须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三十天的,视为终止,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终止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