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并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