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并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