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