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