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