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建制镇、集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应当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