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村镇房屋的拆迁,应当根据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在规划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