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