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服从村镇规划,配套进行各类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