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